1、法条
《中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一同所有。约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没约定或约定不清楚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备约束力。
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些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案例
童女诉王-男返还结婚以前财产案
1999年3月王-男在某市郊外某楼盘购得3室2厅共95平米产品房一套,王-男支付了首期共两成楼款后,因经济收入有限已无力支付剩余的第三成首期款,对每月两千多元的还贷钱款也时有拖欠,直至2001年,第三成首期款仍无力支付,仅滞纳金就已达到几千元。同样因经济能力问题,王-男所购的该房地产也一直未装修入住。
2001年6月,王-男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童女,童女年龄轻轻,但工作能力非常强,且在某外贸公司就职,收入不菲。王-男正为房款无钱还贷的事忧心如焚,本没心情谈对象,当他获悉童女的能力和丰厚的收入后,立即改变了态度,心中打起了小算盘。王-男开始用各种方法追求童女,今天去电影、明天去爬山,后天去听音乐,尽可能增加与童女在一块的时间,每次都对童女照顾得细致入微,还给童女做饭、洗衣服,有一次童女感冒高烧不退,王-男在病床前守了一天一夜寸步不离。童女尽管工作能力强,但毕竟社会经验不足,在王-男穷追不舍的强大攻势下,终被王-男的所谓"真诚"感动,2001年9月两人从认识开始仅仅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就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住在了一块。
2002年2月,两人已开始商量结婚的事宜,王-男与童女口头约定,王-男在1999年所购的产品房为两人结婚以后一同财产,王-男承诺等办理完结婚手续后就和童女去房子管理机关变更房产产权证。王-男坦白表示因为钱不够,自己只支付了部分房屋首期款,第三期首付款需要童女承担一部分,童女见王-男态度诚恳,且两人也已经谈婚论嫁,因此对王-男的需要就欣然赞同,当天下午童女即去银行提取现金2万多元,与王-男一同将此款项存入进步商的账号,还清了拖欠的第三成首期款和罚金。接着两人开始筹措结婚事宜,童女憧憬着幸福的婚姻生活,虽然王-男的收入比自己少了不少,但王-男对自己无微不至的关心与呵护,让童女感到很幸福,因此王-男的收入高低并不影响他们的生活,童女我们的收入不低,结婚以后仍然能有非常优越生活。童女也主动承担了房屋装修的成本,还特地将在中国大陆居住的爸爸接来帮助料理房子装修事宜,2002年5月房子装修完毕,新房很漂亮而气派,但童女也为此付出了近十万元的装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