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实行婚姻自由原则,严厉禁止任何包办婚姻或者受胁迫的回话。更不允许有人暴力干预别人婚姻自由。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假如两个人的婚姻关系是因一方遭到胁迫而缔结的,法律赋予其肯定的救济渠道。
依据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讲解的规定,所谓胁迫指的是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导致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状况如此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因而法律赋予了如此的当事人撤销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